龙江县小喜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C2YUJX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景路六建综合楼01层000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5月26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发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我局立案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2024年4月3日):证明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4)龙10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单位主体资格;
5.现场笔录1份(2024年4月8日):证明当事人单位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然未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单位未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7、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从事经营的事实。
8、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丛艳梅身份。
警告#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