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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荣森亮剑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荣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6F13WJ4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校场坝四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1
(2021)黔03民初153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剑河县荣森亮剑副食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6
2021-12-06
(2021)黔03民初153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剑河县荣森亮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5]129号
当事人自2015年11月24日开始经营剑河县荣森亮剑副食店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等销售活动,于2025年5月(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向一个上门推销的体型一般的女性推销人员购进“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96颗,生产日期:20250515,规格:净含量:10克,用于销售,直到2025年8月28日我局开展检查之日。你(单位)于2025年5月购进“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79颗,生产日期:20250515,规格:净含量:10克,购进价格0.2元/颗,共计19.2元;销售价格0.5.元/颗,已销售17颗,销售额8.5元,还剩79颗未销售。)购进货品均通过现金支付,无收据印证。上述生产日期:20250515,规格:净含量:10克,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0.5.元/根。经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张兴春鉴定,确定为侵权产品,并出具《鉴定结论》,上述物品在外包装上图案印刷、套色,色泽、字体、材质及防伪标签等方面与我“阿尔卑斯”公司正品不符,并非我公司生产,均系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及我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因此,该产品侵犯我公司“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其营业执照、身份信息,进货票据、联系方式等,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情况。至检查之日“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共销售17颗,销售额8.5元,还剩余79颗未销售。 违法经营额:17支(已销售)×0.5元/颗+79颗(未销售)×0.5元/颗=48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委托田竹梅到我局接受询问和调查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情况; 2、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关系的事实; 3、现场检查图片2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4、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剑市监强制〔2025〕127号)和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5、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20250515,规格:净含量:10克,保质期24个月的“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为侵权产品的事实; 6、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拟授权委托书委托维权人员张兴春1份,证明张兴春身份的事实。 7、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阿尔卑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1份,证明其合法市场主体资格、商标合法所有权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照工商机关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标准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依法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2025年9月18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剑市监罚告〔2025〕1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
罚款0.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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