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济俊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316897766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998号一幢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0
(2025)苏0891民初1792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高凡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2-06-06
(2022)浙0212民初37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宁波亿赛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08-27
(2021)粤0305民初12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9
2020-12-07
(2020)浙0205民初4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29
2020-10-09
(2020)浙0205财保158号
其他民事
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06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18-04-19
2017-04-25
(2017)浙02证保2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4-19
2017-04-25
(2017)浙02证保2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4-19
2017-04-25
(2017)浙02证保2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3-02
2017-11-24
(2017)浙02民初53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3-02
2017-11-24
(2017)浙02民初52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3-02
2017-11-24
(2017)浙02民初53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3-02
2017-11-24
(2017)浙02民初52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3-02
2017-04-25
(2017)浙02证保23、24、25、2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北应急罚决〔2025〕第000077号
宁波市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项,裁量阶次B档“【裁量阶次B档适用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人次的;【裁量阶次B档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