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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时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春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05976454X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胜利街白云大厦71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180号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受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制作并在七块公交站内的广告牌上发布了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广告牌有“桦甸惠康医院(原桦甸协和医院)看吉大专家到惠康医院”等字样,当事人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未审查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得知该广告牌涉嫌违法后,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摘除,当事人收取了广告的制作和发布费用共70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我局2024年9月29日收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桦甸惠康医院(原桦甸协和医院)看吉大专家到惠康医院”等字样的广告牌涉嫌违法的线索,当事人受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制作发布该广告。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2024年10月12日,经报请局长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受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制作并在七块公交站内的广告牌上发布了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广告牌有“桦甸惠康医院(原桦甸协和医院)看吉大专家到惠康医院”等字样,当事人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未审查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得知该广告牌涉嫌违法后,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摘除,当事人收取了广告的制作和发布费用共700元。 当事人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未审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已涉嫌构成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出后能主动改正,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4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符合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判断基准;符合较轻的违法程度;符合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 倍的罚款的处罚基准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700元,并处罚款700元。
7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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