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东润春城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良全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BQ57FC0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东润春城1栋1单元1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553号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从欣药通(河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罗南牌注射用罗美培南”,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8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使用了2盒(当事人不记得使用时间),剩余8盒存放于诊所一楼配药室由下至上第一层药柜上没有使用。至2026年8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8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有效期内的其它药品一同存放在当事人诊所配药室内,现场查获的超过使用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96元,因当事人不记得上述涉案药品的使用时间,故不能计算其使用上述涉药品的违法所得。
2026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回访检查,未发现经营场所还存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已将经营场所药品进行了整理,并设置了临期药品存放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罗南牌注射用罗美培南”8盒;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