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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一家亲蔬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达日吉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5MA7533HN5X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茫曲镇文化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罚〔2023〕36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关于规范市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意见,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的意见,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打的危害后果,符合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市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海南州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