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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贸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傢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8RL4A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787号主楼自编1013A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湘0111民初20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玲玲锦怡果业有限公司
龙**,杨**,广州美贸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0
(2025)粤0106民初18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广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美贸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3
2022-01-25
(2022)粤01民终485号
劳动争议
广州美贸川贸易有限公司
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9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元掌柜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美贸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傢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4
2025-03-05
(2025)湘0111民初24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蜜滋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美贸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14
2022-01-27
(2022)粤01民终485号
劳动争议
广州美贸川贸易有限公司、符**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2-14
2021-11-11
(2021)粤0111民初20775号
劳动争议
广州美贸川贸易有限公司、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777号
当事人:广州美贸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8RL4A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787号主楼自编1013A室法定代表人:杨傢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787号主楼自编1013A室现场检查,现场为当事人的办公场所,现场负责人江静在现场配合调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2410971760),该检验报告抽检食品为“柿饼”,批次为2024-11-02,规格为500g/盒,抽检时间为2024年11月16日,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胭脂红,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次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日以7.8元/盒的价格委托平乐县鲜之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上述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柿饼”860盒,规格为500g/盒。当事人以11.96元/盒的价格销售了750盒,销售额8970元;以7.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10盒,销售额858元。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成功召回上述已销售的“柿饼”。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货值金额是9828元[8970+858=9828元],违法所得是3120元[(11.96-7.8)×750=3120元]。再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柿饼”标签虚假,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均不是真实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合法定要求。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台账、销售台账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2024年7月15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一般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罚款70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存在相互牵连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当对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规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罚款70000元;三、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8312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8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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