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春岳注册资本:150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145396798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8
(2024)黑0691民初43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8
(2024)黑0691民初4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5
(2024)辽0811民初10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4
2021-09-01
(2021)京0108民初48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
2021-09-01
(2021)京0108民初48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6
2021-09-01
(2021)京0108民初48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7
2021-09-01
(2021)京0108民初48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8
2020-09-23
(2020)沪0113民初20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金波弹性元件有限公司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宝山
9
2020-03-11
票据追索权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康多硬质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博路天宝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10
2020-03-11
(2019)苏0582民初1337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康多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博路天宝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4-26
(2019)苏0582民初1337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康多硬质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博路天宝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
2019-12-24
票据追索权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康多硬质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博路天宝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
2019-09-04
申请公示催告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青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5
2021-09-14
(2021)京0108民初48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15
2021-09-14
(2021)京0108民初48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15
2021-09-14
(2021)京0108民初48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05
2019-05-20
(2018)浙0324执37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0-12
2020-09-23
(2020)沪0113民初20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金波弹性元件有限公司与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8-06
2020-03-20
(2019)苏0582民初1337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13379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康多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24
2019-11-05
(2019)鲁0781民催2号
申请公示催告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5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07
2018-08-21
(2018)鲁1622民初1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滨州科乘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一稽罚﹝2026﹞87号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基准处罚决定: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463915.8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31957.94元。
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463915.8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31957.94元。
231957.94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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