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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萍注册资本:58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685645951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4
(2023)鄂0527民初7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秭归县平湖半岛业主委员会
秭归县人民法院
2
2023-02-27
(2023)鄂0527民初1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姜*
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1
2020-08-28
(2020)鄂0527民初130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殷**、王*等与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7-23
2017-12-12
(2017)鄂0527民初16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秭归县西楚社区金城广场业主委员会与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6-23
2018-04-03
(2018)鄂05民终8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秭归县西楚社区金城广场业主委员会、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3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规定,当事人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在受日新水务公司委托对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用户代收水费时,在政府定价以外每立方米用水多收0.13-0.15元,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6609.98元;2、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94406.4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016.40元。
94406.42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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