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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萍注册资本:58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685645951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4
(2023)鄂0527民初7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秭归县平湖半岛业主委员会
秭归县人民法院
2
2023-02-27
(2023)鄂0527民初1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姜*
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1
2020-08-28
(2020)鄂0527民初130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殷**、王*等与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7-23
2017-12-12
(2017)鄂0527民初16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秭归县西楚社区金城广场业主委员会与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6-23
2018-04-03
(2018)鄂05民终8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秭归县西楚社区金城广场业主委员会、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3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规定,当事人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在受日新水务公司委托对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用户代收水费时,在政府定价以外每立方米用水多收0.13-0.15元,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6609.98元;2、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94406.4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016.40元。
94406.42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秭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4号
2025年9月25日我大队接到县住建局关于移交国华盛景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的函后,大队监督员于10月11日依法对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国华盛景小区进行核查发现控制室值班人员谭光军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33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秭消即字〔2025〕第0230号)、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2025年9月25日我大队接到县住建局关于移交国华盛景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的函后,大队监督员于10月11日依法对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国华盛景小区进行核查发现控制室值班人员谭光军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情况属实,该小区共有1栋楼,高度104.6米,现有消防设施、器材:室内外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排烟系统、灭火器等。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33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秭消即字〔2025〕第0230号)、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结果,规模划分一类高层住宅,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50.00元
秭归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14
3
秭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6号
2025年5月20日,秭归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秭归县“秭细办”平台转办的《案情督办单》(〔2025〕00008967),市民反映: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的“秭归县平湖半岛整个小区的消防设备都存在问题,报警器是坏的,消防栓没有水,一直说整改但是一直没有整改,请核实处理。”的问题,反映几年了为什么还没有处理好?现在我担心消防栓的水不够用,其次就是车和人不能分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请处理。”大队于2025年5月22日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损坏、停用情况属实,消火栓系统无水,情况不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20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秭消即字〔2025〕第0142号)、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20日,秭归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秭归县“秭细办”平台转办的《案情督办单》(〔2025〕00008967),市民反映: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的“秭归县平湖半岛整个小区的消防设备都存在问题,报警器是坏的,消防栓没有水,一直说整改但是一直没有整改,请核实处理。”的问题,反映几年了为什么还没有处理好?现在我担心消防栓的水不够用,其次就是车和人不能分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请处理。”大队于2025年5月22日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损坏情况属实,消火栓系统无水,情况不属实,该小区消防控制室位于2号楼,建筑面积约10800㎡,共18层。秭归县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20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秭消即字〔2025〕第0142号)、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5000.00元
秭归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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