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南畅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南笑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HA2WBX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悦博路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76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备案登记从事食品销售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42.38元;二、罚款4000元。对当事人未取得备案登记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元。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如下: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42.38元;二、罚款4000元。对当事人未取得备案登记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元。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42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