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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松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成祥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66730650X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伊旗苏布尔嘎镇查干村第二村民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24
2018-04-04
(2018)内06行申1号
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查干日格召村二社与被告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8-06-08
2017-12-15
(2017)内民申2047号
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查干日格召村第二村民小组侯米贵与侯俊明等23名村民、伊金霍洛旗松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特殊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5号
经查,2014年7月开始当事人负责伊金霍洛旗松林人文纪念园的运营工作。2018年4月,按照《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费发〔2018〕115号)文件规定,为丧属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同时收取服务费用。其中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大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2020年5月30日开始,当事人为丧属提供遗体接运(包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和遗体告别大厅租赁、遗体穿衣、入炉服务等延伸服务。其中入炉服务为当事人向丧属提供的遗体火化前的遗容整理、遗体接运(告别厅至火化车间)等服务。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领域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内市监价竞字〔2024〕648号),“殡葬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分类管理。经营者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在四项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包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中设立收费项目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即构成自立项目收费。”入炉服务为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的必经程序,属遗体火化的包含项目,当事人擅自按照延伸服务项目开展服务,且收取450元/尸的服务费用。截止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自行停止了入炉服务费的收取,期间共收取入炉服务费1954人次,违规收取入炉服务费878850元,未缴纳税金,计违法所得878850元。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17577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2
阿政罚决字﹝2025﹞第16号
伊金霍洛旗松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开始在掌岗图村四社建设伊金霍洛旗松林人文纪念园公墓二期项目,总占地面积:1.3274公顷,其中:宗地一面积:3590.72㎡、宗地二面积:2179.39㎡、宗地三面积:90.03㎡、宗地四面积:7414.33㎡,具体建设的是:砖硬化:154.59㎡、石材硬化:776.08㎡、沥青路面:7414.33㎡。所占地类为灌木林地:0.6555公顷、农村道路:0.0320公顷、公路用地:0.6399公顷。所建项目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该项目所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时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1、责令伊金霍洛旗松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274公顷土地;2、没收伊金霍洛旗松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154.59㎡砖硬化、776.08㎡石材硬化、7414.33㎡沥青路面;3、并处伊金霍洛旗松林人文纪念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1元/㎡,合计13274元。
13274.00元
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
2025-07-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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