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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波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0MA6E0YC93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湖路中段百灵·希尔顿财富中心九层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2
(2023)黔0201民初659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周**
徐**,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2
2023-10-27
(2023)黔0424民初15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蒋**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3-10-17
(2023)黔0424民初15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蒋**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3-04-13
(2023)黔0402民初1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恒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5
2023-04-03
(2022)黔0115民初5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胜业鑫源贸易有限公司
董**,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6
2022-10-20
(2022)黔0115民初5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胜业鑫源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7
2022-08-16
(2022)黔02民终2737号
合同纠纷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严**,王**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6-17
(2022)黔0402民初30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9
2022-05-23
(2022)黔04民终5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5-09
(2022)黔0402民初24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08
(2025)黔0402执异115号
执行异议
广州市盛邦康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波;张选可
执行文书、拍卖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1
2022-02-26
(2022)黔0402执恢1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贺**、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2-11
2021-06-25
(2021)黔0402民初32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贺**、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9594.69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07
2021-10-19
(2021)黔04民终16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贺*、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11
2021-07-08
(2021)黔0403民初1602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顺重交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29
2021-06-22
(2021)黔0402民初41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与孙*、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5-11
2020-09-22
(2020)黔0201行审79号
其他行政行为
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20-05-01
2020-04-16
(2020)黔0402执524号
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2-02
2019-09-30
(2019)黔0115民初6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百顺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区人社监罚字﹝2023﹞第19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贵州轩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承建的西秀区安大民用航空环形锻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拖欠李从云等4人工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2023年8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西区人社监令字〔2023〕第55号 ),要求你单位限期支付李从云等4人被拖欠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户名:安顺市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塔山支行;帐号:2404030109026451347)。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有可能向社会公布,同时你(单位)或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0000.00元
西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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