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桦甸市明华街华翠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广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H2NJ3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关东金世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18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用于贸易结算的两台电子天平均未送至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定,无合格证及检定报告。 当事人于2024年2月9日共卖给投诉举报人张珈畅一个黄金手链,两个黄金吊坠,两个黄金戒指,均是按照黄金克重乘以黄金单价,以及加上额外的工艺费进行销售的。根据当时开具的购物票据,当日黄金价格475元/克,黄金手链6.27克,工艺费45元/克;两个黄金吊坠5.04克,工艺费35元/克;两个黄金戒指4.29克,工艺费65元/克;共计8146元,投诉举报人张珈畅手机支付8170元,随后当事人称算错价格,当场微信退还30元,实收8140元。 零售商品两个黄金戒指当日按照4.29克重出售,使用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内的标准秤称重4.305克,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张珈畅的两个黄金戒指足称。 零售商品两个黄金吊坠当日按照5.04克重出售,使用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内的标准秤称重5.04克,扣除两个标签重量0.266克,两个黄金吊坠净重4.78克,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张珈畅的两个黄金吊坠不足称,缺少0.266克。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小于等于100g的金饰品的负偏差为0.01g,其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6倍以上。 零售商品黄金手链当日按照6.27克重出售,使用桦甸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内的标准秤称重6.276克(包括黄金手链内四根皮筋重量),由于投诉举报人张珈畅针对此事到法院起诉,不允许破坏物证,剪断黄金手链,无法称量黄金手链内的皮筋重量,进而无法判断黄金手链是否足称。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人张珈畅的投诉举报书,2024年2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桦甸市明华街华翠金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现场检查发现两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一台电子天平品牌为澳华斯,最大称量值为520g,实际分度值为0.01g;一台电子天平品牌为神光,最大称量值为500g,实际分度值为0.01g。现场不能提供2台电子天平的合格证以及检定报告。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桦甸市明华街华翠金店,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及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理由: 综上所述,你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试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已涉嫌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销售的黄金吊坠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6倍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值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