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胜利 | 注册资本:4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5MA6XM1W637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北大街党校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2
(2024)陕0429民初6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中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旬邑县人民法院
2
2022-07-19
(2022)青0104民初33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陕西中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税一稽罚﹝2025﹞6号
1.发票流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开始对该案件进行检查,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700231130,发票号码13426655-13426658,开票时间2023年6月12日,货物名称为木制品*胶合板,金额380530.97元,税额49469.03元,价税合计430000元。 该企业为正常户。经对该企业相关账务、凭证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菊鸽进行询问。其称对该笔业务不清楚,该企业提供了与供货商签订的木材销售合同和相应的记账凭证,该笔业务的公对公转账银行付款回单。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述4份涉案发票2023年6月16日均已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进项税已抵扣。 经检查人员核实,该企业向鄄城县二伟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后,资金回流至陕西中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韩超河个人账户,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鄄城县二伟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1:2023年6月16日记-51号凭证。 证据2:2023年6月16日记-52号凭证。 2.货物流情况 该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鄄城县二伟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未提供货物流相关证据资料。 3.资金流情况 经检查人员联系开票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取证,取得了鄄城县二伟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的4份发票相关资金流向的证据,能够表明该笔业务的涉案资金430000元由鄄城县二伟木业有限公司经张翠花、李玉领、张佳华流转汇总至王雄个人账户,最终经王雄将402050元回流至韩超河个人账户中,而韩超河为陕西中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综上,陕西中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鄄城县二伟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700231130,发票号码13426655-13426658,开票时间2023年6月12日,货物名称为木制品*胶合板,金额380530.97元,税额49469.03元,价税合计430000元。该纳税人以虚开发票为手段,目的是为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菊鸽无异议。 证据3:网上电子银行回单 证据4:个人韩超河银行流水、陕西中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证据5:鄄城县二伟木业有限公司用电单及笔录、资金流向情况 (二)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该公司取得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80530.97元,税额49469.03元,价税合计430000元,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涉案发票在2023年6月抵扣进项税49469.03元。故该企业应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49469.03元,应补缴2023年6月增值税49469.03元。
该公司2023年少缴增值税49469.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36.73元、企业所得税18902.88元,共计69608.64元,建议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34804.32元。
34804.33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