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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莹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MA49MFEM2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建材城Z区10栋1层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5
(2024)鄂01民终15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魏*
王**,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梅**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5-30
(2024)鄂0116民初3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
王**,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魏*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3
2024-04-08
(2024)鄂0116民初3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
魏*,王**,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4
2023-12-26
(2023)鄂0116民初11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5
2023-09-21
(2023)鄂0116民初11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
王**,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6
2022-10-28
(2022)冀0123民初3948号
董**
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正定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11
(2024)鄂0116民初3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
王**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7
(2024)鄂0116民初3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
王**
裁判文书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3
2024-04-12
买卖合同纠纷
梅**
王**,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魏*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2
(2023)鄂0116民初11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5
2023-11-09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4
2021-12-07
(2021)鲁1325民初781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沂悦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五方聚装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税一稽罚﹝2025﹞102号
虚开
1.你公司存在接受上游已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2022年10月取得慈利县展朋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43002100113,发票号码07200704-07200716、07205756-07205762,货物名称:*木制品*板材,金额1,875,663.71元,税额243,836.29元,价税合计2,119,500元);2022年10月取得慈利县慈安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43002100113,发票号码07231828-07231837,货物名称:*木制品*板材,金额911,946.92元,税额118,553.08元,价税合计1,030,500元);2022年2月取得河南贵鑫木业有限公司开具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221130,发票号码(03520064-03520075、03520079-03520093),货物名称:*木制品*板材,金额2,524,553.13元,税额328,191.87元,价税合计2,852,745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增值税690,581.2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170.35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此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省局公告(2019)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款,对你公司处0.5倍罚款357,375.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省局公告(2019)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款,决定对你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行为罚款300,000.00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最终处行政罚款357,375.82元。
657375.82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6-16
2
武税一稽罚﹝2024﹞253号
非正常,定性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票100份
对你单位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增值税1,252,831.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698.24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3项规定的“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拟处50%的罚款670,265.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的郴州市润才家具有限公司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32项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行为罚款50,000.00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最终处行政罚款670,265.08元。
720265.08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0-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