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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二民蔬菜批发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国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G2QU1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集贤县四达市场2号大厅50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向抚远市大润万家超市出售韭菜282斤,出售价格3元/斤,共计846元。该批韭菜由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8日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 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ZD052311231007),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购进该批韭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韭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韭菜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3元/斤,共销售400斤,销售总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的事实情况; 5、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D052311231007)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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