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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宁俊伟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48692481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36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3
(2024)新7101民初78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吃瓜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2
2024-05-28
(2024)新7101民初78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吃瓜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3
2023-11-20
(2023)新4002民初8411号
运输合同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一诺达物流有限公司
伊宁市人民法院
4
2023-11-01
(2023)新4002民初8411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一诺达物流有限公司
伊宁市人民法院
5
2019-03-25
(2019)新23民终442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07
(2024)新7101民初78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吃瓜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2
2014-09-03
(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王海停,卡登·阿太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3
2014-05-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王**,卡登·阿太
开庭传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4
2013-12-28
(2013)石民初字第16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秋萍
被告王海停,卡登·阿太
裁判文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8
2017-03-13
(2017)兵9001民初465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72.3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8-14
2019-04-19
(2019)新23民终442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3-27
2019-01-15
(2018)兵民申419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舍**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8-16
2017-08-11
(2017)兵08民终597号
运输合同纠纷
舍**与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4-08-15
2014-08-15
(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停、卡登?阿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543813.88元
民事案件
6
2011-09-27
2011-09-27
(2011)新兵民申字第00170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王**、卡登·阿太、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55号
(一)增值税 2020年10月~2021年3月,你单位以支付服务费的形式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合计7,918,289.34元,税额合计712,644.95元,价税合计8,630,934.29元,并在取得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应于已抵扣当月转出进项税额合计712,644.95元,你单位少缴增值税712,644.95元,其中:2020年335,068.98元,2021年377,575.9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少缴增值税712,644.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885.14元,其中:2020年23,454.83元,2021年26,430.31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81265.08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18
2
乌税稽罚(2025)51号
(一)增值税 2020年10月~2021年3月,你单位以支付服务费的形式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合计7,918,289.34元,税额合计712,644.95元,价税合计8,630,934.29元,并在取得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应于已抵扣当月转出进项税额合计712,644.95元,你单位少缴增值税712,644.95元,其中:2020年335,068.98元,2021年377,575.9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少缴增值税712,644.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885.14元,其中:2020年23,454.83元,2021年26,430.31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81265.08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3-19
3
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2号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2024年07月24日17时4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伟恒、郑开峰(执法证号:32000817040、32000817060)在石河子市双拥路公安检查站执法检查,当事人韩永平驾驶新AA8898号车、吉H3204超号车承运32.81吨饮料,从玛纳斯县至沙湾,途径石河子市双拥路公安检查站时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并请当事人出示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出示了本人从业资格证,无法出示新AA8898号车道路运输证,经执法人员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查询发现,新AA8898号车所属单位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新AA8898号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以上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交通运输部网站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临时行驶车号牌等证据证实。2024年08月0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兵八师交执运罚〔2024〕10082号),告知了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在法定期限内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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