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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三赢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云英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2430195X0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桃湾东环街1号之一3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4
(2024)粤0103民诉前调14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兴县东成镇金益食品厂
广州市荔湾区三赢食品厂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9-19
2016-09-19
(2016)粤0306民初6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与广州市荔湾区三赢食品厂,深圳康润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357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桃湾东环街1号之一302室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25日及2025年3月13日生产的两批次话梅,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对2025年2月25日生产的话梅抽检结果不服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生产的话梅仍不符合上述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涉案话梅货值金额3630元,违法所得13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广州市荔湾区三赢食品厂销售出、入库单等证据说明。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捌拾元整(¥1380.00);2.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合计罚没款伍万壹仟叁佰捌拾元整(¥51,380.00)。
50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2
穗荔市监处罚﹝2025﹞204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桃湾东环街1号之一302室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生产了外包装标示了“功效:清热、解毒、止咳。”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的八仙果对外销售。经查证,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八仙果185罐,送检留样17罐,并以7.5元/罐单价销售168罐,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260元。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召回88罐上述涉案八仙果,故违法所得合计6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5〕140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补充证据。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陆百元整(¥600);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没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00)
5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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