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联星街道阳伟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阳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223MA4MWTRH9E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百花路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攸市监处罚〔2025〕195号
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从株洲市百镒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台“医用压缩式雾化器”(注册人/生产企业:东莞市健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东胜路72号401室;生产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东胜路72号301室401室;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2019208110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42532号;产品型号:CN-B-0110;使用电源:220V~50Hz;输出功率180VA;生产日期:2023年1月11日;使用期限:2年)用于提供治疗服务,购进价格280元,货值金额280元。
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编号:21430223002025063011126309),举报单中称攸县联星街道阳伟诊所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医用压缩式雾化器放置在处方药货柜后。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6月15日,当事人使用该雾化器给顾客做雾化治疗,收取费用35元,该雾化器当时已过期。现场检查结束后,当事人主动将过期的“医用压缩式雾化器”进行了销毁。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