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贵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6WJ24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讷河市六合镇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0
(2020)黑0281民初29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
赵**
讷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9-15
买卖合同纠纷
无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讷河市人民法院
2
2019-11-07
(2019)黑0281民初18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
张*
裁判文书
讷河市人民法院
3
2019-06-06
买卖合同纠纷
无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讷河市人民法院
4
2018-08-10
(2018)黑0281民初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
任**
裁判文书
讷河市人民法院
5
2018-05-27
(2018)黑0281民初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
裁判文书
讷河市人民法院
6
2018-02-08
(2018)黑0281民初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
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讷河市人民法院
7
2018-02-08
(2018)黑0281民初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讷河市人民法院
8
2018-01-28
(2018)黑0281民初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
任**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讷河市人民法院
9
2018-01-28
(2018)黑0281民初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
任**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讷河市人民法院
10
2017-10-12
(2017)黑0281民初3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
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讷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9
2022-03-09
(2022)黑0281执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29
2022-02-24
(2021)黑0281执1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陈**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1-10
2021-05-17
(2021)黑0281民初1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6-29
2021-05-31
(2021)黑0281民初18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与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28
2020-12-18
(2020)黑0281执2086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17
2020-12-16
(2020)黑0281民初29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与赵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5-06
2020-04-07
(2020)黑0281民初53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27
2019-09-25
(2019)黑0281民初18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4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2-16
2019-11-28
(2019)黑0281执1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11-02
2019-05-28
(2019)黑0281执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与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4]2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从黑龙江超越生态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2500元/吨(100元/袋)的价格购进“鑫帮农”牌掺混肥料玉米专用肥【总养分≥48%,N+P2O5+K2O 28-10-10,净含量:40kg,含氯(中氯),生产日期:2024年4月5日,生产企业:黑龙江超越生态肥业有限责任公司】5吨(125袋)。截至2024年4月8日,我局抽检时该店库存仍为5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JZ240104HG1042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粒度(2.00mm~4.75mm)/%,技术要求为≥90,检验结果为8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粒度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将该批化肥以105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产生违法所得625元,该批化肥货值金额为13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并承认其销售不合格化肥的事实。
3.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经营资格。
4.经营者付贵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抽样记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化肥进行抽样。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质。
7.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检验员证书复印件五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检验员资质。
8.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
9.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肥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10.化肥外包装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的外包装标注的基本信息。
11.库房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存放地点未发现该批化肥的事实。
12.现场抽检及封样照片各一张,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化肥进行抽检的情况。
13.产品合格标识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带有出厂检验合格标识。
14.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的供货厂家主体资质。
15.进货票据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肥的时间、数量及价格。
16.向厂家邮寄检验报告(编号为:JZ240104HG1042)的邮件交寄单一份,证明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化肥生产厂家。
17.销售票据照片三份,证明该批化肥的销售价格及全部销售的事实。
18.补偿销售票据三份,证明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农户作出补偿的事实。
19.召回公告、张贴照片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化肥进行召回。
20.抽检合同一份,证明我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
2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化肥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22.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方案》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据文件对当事人经营的化肥进行抽检。
罚款0.656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562.5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2
讷市监处罚[2023]148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从黑龙江省超越生态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鑫帮农”牌掺混肥料【总养分≥48%,N-P2O5 -K2O,28-10-10,净含量:40kg,生产日期:2023年3月21日,执行标准:GB/T21633-2020含氯(中氯),生产厂家:黑龙江省超越生态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兰西县新民街十委(黑大公路501.5公里处】250袋,进价为125元/袋。2023年3月22日我局进行净含量抽检时,上述掺混肥料剩余250袋,标价130元/袋。该批量掺混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检验批掺混肥料全部自用。本案货值金额32500元,违法所得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2023年3月22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查情况,2023年5月6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经营资格;
4.讷河市金艳辉种子经销处经营者付贵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抽样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情况;
6. 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7.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过程;
8.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检验报告合法性;
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检验批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10.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11.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
12.抽样批“鑫帮农”牌掺混肥料外观照片二张,证明该检验批复合肥料信息;
13.鑫帮农”牌掺混肥料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抽样批掺混肥料生产厂家运营商主体资质。
14.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入库情况;
15.《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抽检方案》文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抽查依据;
16.检验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单位受委托身份。
17.库房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存放地点未发现该批化肥的事实。
18.产品合格标识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带有出厂检验合格标识。
19.当事人承包土地合同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肥料自用。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