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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肥沃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卜杜赛麦提·图尔荪尼亚孜注册资本:2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653224MA775A14X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恰尔巴格乡巴什库木艾日克村1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62号
你合作社取得2024年7月15日和田七月鲜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月鲜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24652000000038813848,货物名称:*坚果*核桃,数量为124700千克,发票金额为608627.52元,税额为54776.48元,价税合计为663404.00元。 发票流方面:检查人员在你合作社2024年9月0028号记账凭证中发现七月鲜公司开具的上述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资金流方面:你合作社2024年9月0028号记账凭证中记载,你合作社并未向七月鲜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经营支出”科目将357000.00元转至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账户,其余301404.00元作“应收款”处理。 货物流方面:你合作社与七月鲜公司无出入库记录和运费支付记录及运输单据。 经对七月鲜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胜进行询问,该批货物购销业务均由你合作社实际控制人阿卜力米提·奥布力喀斯木负责联系,且相关费用均由你合作社支付,你合作社与七月鲜公司没有发生实际销售业务。 综上所述,你合作社与七月鲜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票货分离,未发生实质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合作社接受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608627.52元,税额为54776.48元,价税合计为663404.00元),属于接受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存款对账单(美元)复印件; 证据2.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存款对账单(人民币)复印件; 证据3.七月鲜公司2024年6月30日033号记账凭证复印件; 证据4.你合作社2024年9月30日0028号记账凭证复印件; 证据5.七月鲜实际控制人金胜询问笔录复印件; 证据6.你合作社实际控制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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