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康众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青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MA13RU2N1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葵花综合交易市场21号楼B段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涉案医疗器械“创口贴。是2021年11月28日山东联辰医疗科技购进的,单价2.4元/盒,剩余16盒,购进30盒,该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未放置于医疗器械不合格区域,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72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
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构成了涉嫌销售超有效期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5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2
市监处罚﹝2024﹞196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采用电子显示屏或店堂告示、通知等形式明码标价告知消费者药品销售价格,而只采用标价签的形式进行明码标价。2024年10月11日,我股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其他药品全部明码标价,标价签齐全,唯独卡波姆妇科敷药凝胶(HPV)药品无标价签,未明码标价。当事人陈述,其经营场所内的药品全部以标价签的形式进行了明码标价,卡波姆妇科敷药凝胶(HPV)药品更是其经营多年的一种药品,也一直有明码标价的标价签。近期,其为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重新规划了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销售区域,货架上的药品排列顺序重新进行了整理,在此过程中可能是营业员在重新粘贴标价签时疏忽遗漏了卡波姆妇科敷药凝胶(HPV)药品的明码标价;也有可能是营业员在拿取销售的药品时无意中蹭掉了卡波姆妇科敷药凝胶(HPV)药品的标价签,但决非当事人有意为之。调查查明,当事人卡波姆妇科敷药凝胶(HPV)药品两次共购进36盒,进价117.3元/盒。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卡波姆妇科敷药凝胶(HPV)药品销售20盒,销售价138元/盒。当事人销售该批药品获取违法所得414元。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2、罚款1000元;上述两项合并执行1414元。
1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3
五市监罚字﹝2024﹞第196号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卡波姆妇科敷药凝胶(HPV)药品案
罚款0.1414万元
1414.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