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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博天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1MACFB8AK10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百和镇福泽社区杭州路1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县市监处罚〔2025〕91号
当事人2023年4月14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取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和田县百和镇福泽社区杭州路段的五棵松广场商业综合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和酒店管理经营活动。当事人作为五棵松广场商业综合楼物业服务提供企业,以转供方式向入驻于五棵松广场商业综合楼的商户收取水费、电费时,未按照政府关于自来水水费收费定价文件和相关非电网直供电收费政策文件进行收费。具体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擅自提高自来水水费,致使消费者多付水费价款。当事人将五棵松广场商业综合楼入驻商户自来水水费收费标准指定为“零售业4.3元/立方”“娱乐休闲业4.5元/立方”“餐饮业4.8元/立方”,未执行和田县发改委《关于和田县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自来水水费价格的批复》(和县发改[2023]27号)文件中工商业用水3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在此期间,当事人与五棵松广场商业综合楼入驻商户之间产生233次自来水水费IC卡充值收费行为,共计售水8116.64立方米,收取水费37134.09元。根据和田县发改委《关于和田县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自来水水费价格的批复》(和县发改[2023]27号)文件中工商业用水3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应收取24349.92元。当事人通过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多收水费价款12784.17元。 二、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关于非电网直供电收费政策文件,致使消费者多付电费价款。当事人将五棵松广场商业综合楼入驻商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收费标准制定为0.57元/度,从2024年1月6日第一次以非电网直供电售电收费行为产生到案发日期一直执行上述0.57元/度的电费收费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第一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第二项第三款:“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第七项:“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的规定,当事人应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新发改规〔2022〕6号)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二)项:“调整目录销售电价”第一款:“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现行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的规定,当事人应执行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应以“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当事人2024年5月、6月、8月、11月,2025年1月与国网和田县供电公司结算的电费单价均低于当事人制定的电费收费标准以及应执行的以“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上浮幅度”的政府非电网直供电电费收费标准,致使消费者多付电费价款。在此期间,当事人与五棵松广场商业综合楼入驻商户之间产生145次非电网直供电IC卡充值收费行为,共计售电83702.01度电,收取电费47710元。当事人按照“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上浮幅度”的政府非电网直供电电费收费标准应收取45816.98元电费。当事人通过未及时调整电费收费标准,多收电费价款1893.01元。 2025年7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多收水费、电费共计14677.18元。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报告称已退还全部多收水费、电费,并提交了退还多收价款印证资料。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第(四)项: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以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一、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2
和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8号
2024年11月22日,我大队对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团结路95-8的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枫渡酒店)(邓能超,男,汉族,50岁,1974年0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510824197406298895,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我大队依法下发和县消限字[2024]第03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1月25日前整改。2024年11月27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场所内一具灭火器压力不足)的隐患仍未整改完毕,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10000.00元
和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8
3
和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7号
2024年11月22日,我大队对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团结路95-8的新疆上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枫渡酒店)(邓能超,男,汉族,50岁,1974年0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510824197406298895,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我大队依法下发和县消限字[2024]第03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1月25日前整改。2024年11月27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场所内一具灭火器压力不足)的隐患仍未整改完毕,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元
和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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