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坎墩军豪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云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90EWE5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佳洲锦苑永安西路57-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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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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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烟处[2024]第227号
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坎墩街道佳洲锦苑永安西路57–1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4种24条,其中: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5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5条、云烟(紫)10条、牡丹(软)4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执法过程由执法视音频记录,且当事人未申请回避,也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2024年11月14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坎墩街道佳洲锦苑永安西路57–17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牟取不法利益,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烟贩(无法查实)处购进违法卷烟4种24条,其中: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5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5条、云烟(紫)10条、牡丹(软)4条。其购入上述卷烟后存放于自己的经营场所准备用于销售,2024年11月14日该批违法卷烟悉数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并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上述准备销售并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进货总额计人民币4820.00元,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总计0.4条。另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17日、2024年7月16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被检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检查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图片”,证实了案发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坎墩街道佳洲锦苑永安西路57–17号的经营场所查获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六:编号为RBE2411002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总计0.4条。
证据七:“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在浙江省内的零售指导价。
证据八: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违法购进卷烟并准备销售的事实。
证据九:“慈烟处[202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慈烟处[2024]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案发前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被本局行政处罚两次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告知了卷烟鉴别检验结果及损耗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事人案发前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本局行政处罚两次且案值累计达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已符合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情形。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4820元,违法程度一般;其两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另当事人案发前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本局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且案值累计达人民币100000元以上,已符合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情形。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 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4820.00元的8%的罚款,计人民币385.60元。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云烟(紫)、牡丹(软)等4种24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鉴别检验损耗0.4条以网银转账形式补偿给当事人。
385.60元
慈溪市烟草专卖局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