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鹏泽小吃连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林鹏注册资本:3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DDELWQ2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张塝镇张塝街百佳超市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25号
经查:当事人大门玻璃上以及店铺大门右侧墙壁的宣传牌有“100%严选品牌鸡肉;100%天然香辛料;100%安心品牌油;100%现榨手工挂糊”宣传用语。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实际用于炸制熟制食品的甘梅撒料配料表中,含有“阿斯巴甜、味精”等人工合成配料,不属于天然香辛料范畴,实际使用原料与对外宣传的“100%天然香辛料”内容不一致,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另查明,涉案宣传物料系加盟总部统一制作、配发张贴,非当事人自行设计、编辑、修改宣传内容。 当事人自述自2025年12月开业起,持续使用案涉甘梅撒料用于日常经营制作,2026年3月16日在临榆炸鸡腿(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梅川镇梅河路店)订货1箱(20袋),产品生产日期2025年10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进价912元/箱,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品名:甘梅撒料;配料:食用盐、葡萄糖、梅子粉、白砂糖、香辛料、味精、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食用香辛料”字样,当事人自述此前存在门店调货使用情况,未能提供完整进货记录。 至案发时,当事人店内货柜下存放已开封甘梅撒料1袋,货架上标注“甘梅粉”字样铁罐1罐(已开封),均处于随时取用、常态使用状态。经查实,当事人店销售的产品共六种口味,分别为“孜然、香辣、甘梅、天府椒麻香辣、渣渣酱、蜂蜜芥末酱”,其中甘梅口味系将甘梅撒料撒附于食品上,当事人于2026年4月29日提供甘梅撒料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一份,记录显示当事人不仅将该甘梅撒料用于甘梅地瓜条等非肉制品,还撒附于鸡块、香骨鸡、鸡叉骨、炸鸡腿等肉制品表面对外销售,因无法精准拆分核算肉制品实际用料货值,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局对当事人提交的使用记录的使用情况予以采信。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阿斯巴甜的适用范围未包含肉制品,甘梅撒料外包装上标明的使用范围中也无肉制品,另外,当事人使用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1.4带入原则中限量带入要求,不属于合法带入情形。案涉撒料附着于肉制品表面,与食品本体不可分割、一并食用,依法应整体按肉制品类别判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不单独按调味料豁免适用标准。 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承诺停止违规使用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确认,当事人已停止将甘梅撒料用于肉制品加工,违法状态已消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8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综上,对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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