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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大溪楠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竹多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HECT85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环城北路381、38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卫放罚﹝2023﹞2号
被处罚人:温岭大溪楠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5月17日,温岭大溪楠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高某某在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未按照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温岭大溪楠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作出对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营业部所属温岭市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岭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7月10日
对温岭大溪楠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200元;
1200.00元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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