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瑾秀箱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志勇 | 注册资本:5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L6HRW2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瑞安市宏麦机械有限公司进门北面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66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6年1月26日,从温州瑾秀箱包有限公司处抽样的旅行箱包(商标:杰西度,规格型号:20英寸,生产批号:2026.1),经检验:振荡冲击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6JDB009001)。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我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振荡冲击性能复检,检验结果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MEX26040273)。2026年2月2日,从瑞安艺涛箱包有限公司抽样的旅行箱包(由温州瑾秀箱包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振荡冲击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6JDB009007)。后由瑞安艺涛箱包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经检验,仍不合格。该批次产品由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9日生产,共50只,成本价为70元/只,销售价为100元/只,截止案发之日该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该批产品货值共计5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另查明,造成涉案批行李箱“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检测要求的原因主要是板材的坚韧度不够。<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1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瑞市监处罚〔2026〕6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共生产《检验报告》(编号:JG2507200123)中货号为C1682A90013的同批次行李箱145只,成本价为100元/只,销售价为116元/只。3月到案发之日,该批次的行李箱,45只已经出售,其中2只用于抽检,含备样1只,剩下未售出的100只留存于公司仓库被我局扣押。该批行李箱共计货值16820元,违法所得720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共生产《检验报告》(编号:25G100031)中货号为C1682A90015的同批次行李箱35只,成本价为140元/只,销售价为160元/只。3月到案发之日,该批次的行李箱,35只已经全部出售,其中2只用于抽检,含备样1只。该批行李箱共计货值5600元,违法所得700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共生产《检验报告》(编号:240861556)中同批次拉杆箱2只,成本价为75元/只,销售价为78元/只。7月到案发之日,该批次的拉杆箱,2只已经全部出售,其中2只用于抽检,含备样1只。该批行李箱共计货值156元,违法所得6元。以上货值总计22576元,违法所得总计1426元。另查明,造成涉案批行李箱“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检测要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侧提把处的螺丝紧度不够,二是板材的坚韧度不够。当事人经备样复检后对最终检验结论“不合格”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行李箱和拉杆箱;2.没收扣押的100只涉案同批次行李箱3.处罚款4515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26元。以上合计罚没款46578元,上缴国库。
45152.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