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金哲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3L3746539X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天太经济管理区十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5〕09024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生产了40袋旭灿蒲公英牌牛板筋(香辣味),2024年3月10日生产了40袋旭灿蒲公英牌牛板筋(香辣味),此两批次产品包装袋上的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述两批次产品于3月6日及3月15日均销往了沈阳润喜佳泰乐超市,销售价格为11.5元每袋,当事人在发现标签出现问题后,于2024年5月11日发布了产品召回公告,召回了共计70袋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15元。货值金额为9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