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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绿安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春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MADKN6MR1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六组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29号
经查,受云南省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山市检验检测院于2025年10月24日对保山市隆阳区敬老院在经营场所内用于制作菜品的小青菜(普通白菜)进行抽检,并于2025年11月19日出具编号为DBJ25530500725335493ZX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检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标准指标是≤2mg/kg,实测值是2.36mg/kg。截止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小青菜(普通白菜)已全部制作成菜品供给敬老院的老人食用完毕。该敬老院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天将抽检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检结果通知书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5年12页15日出具编号为SP202506569《检验报告》(复检)显示“经抽检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标准指标是≤2mg/kg,实测值是2.22mg/kg。” 因当事人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以保山市隆阳区敬老院提供的保山市隆阳区敬老院的采购清单单价和数量计算,2025年10月24日保山市隆阳区敬老院采购小青菜15斤,单价为2.42元/斤,货值金额36.30元,违法所得36.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36.30元。
1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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