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宁昊大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荣芬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322614515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1号今日之星门业项目1-3号车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0
(2023)沪0104民初22325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龙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昊大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7
(2023)沪0104民初22325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昊大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龙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
2023-10-25
(2023)沪0104民初22325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龙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昊大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4
2021-01-07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单县辛格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昊大食品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0-10-20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单县辛格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昊大食品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6
2020-12-23
(2020)鲁17民辖终154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南宁昊大食品有限公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Q爽可吸果冻(草莓味)”(180g/袋,生产日期:2025年7月28日)于2025年10月9日在个旧市大屯利强商行被抽检,复检《检验报告》(№:SP202506234)显示,其中安赛蜜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产品103件(180g*60袋),销售价格为30.47元/件,召回22件(180g*60袋),其中3袋被当事人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现存涉案不合格产品共计1317袋。涉案批次产品销售金额共计2468.07元,本案货值金额3138.41元,违法所得为2468.07元。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已对所采购原料进货查验。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生产的规格为180g/袋的不合格“Q爽可吸果冻(草莓味)”1317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捌元零柒分(¥2468.07);3.处罚款计伍仟元整(¥5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柒仟肆佰陆拾捌元零柒分(¥7468.07),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2
南市监处罚〔2023〕298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百香果汁(复合果汁饮料)”的包装正面清晰印刷有“百香果汁”字样,标签中产品名称也为“百香果汁(复合果汁饮料)”,因此对该产品而言“百香果”属于有价值成分。当事人对该产品命名为“百香果汁(复合果汁饮料)”的行为,对产品中含百香果成分起到了一定的强调。综上,涉案产品配料表中百香果肉成分未标注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召回已出售的涉案产品。且涉案货值不足1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百香果汁(复合果汁饮料)”191箱。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壹元零角肆分(¥461.04)元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罚没共计伍仟肆佰陆拾壹元零角肆分(¥5461.04),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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