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创盛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500696230401N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320国道交汇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24
2019-08-26
(2019)湘0502民初829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邵阳市元通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创盛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03-02
2016-03-02
(2016)湘05民终27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姚*与邵阳市唐人发发制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6-03-02
2016-03-02
(2016)湘05民终27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姚*与邵阳市唐人发发制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邵市监处字〔2023〕94号
2023年8月30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在日常常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蒸汽灭菌器,当日将此案移送我局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2023年8月30 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30日,报请局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蒸汽灭菌器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邵市监强措字〔2023〕2-10号),当事人予以签收。2023年9月25日,根据当事人对报废蒸汽灭菌器进行处置的申请,报请局领导同意,我局于当日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现场监督其处置已报废的蒸汽灭菌器。
经查明,2018年,当事人将两台蒸汽灭菌器从新邵县海纳化工厂搬迁到邵阳大道与320国道交汇处的新厂房8栋生产车间内安装使用,其中一台继续在用,一台因年限时间过长等原因于2021年11月报废,当事人在报废的蒸汽灭菌器侧面粘贴有纸张打印件“已报废 停止使用”字样。2023年8月30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在日常常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蒸汽灭菌器,当日即将此案移送我局处理。我局立即对正在使用的已经报废的蒸汽灭菌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蒸汽灭菌器双开门上尚有余温,灭菌器上方有一个温度表,表显温度41.9℃,另有一个压力表,表显压力0.1MPa,在其侧面也有一个压力表,表显压力0.2MPa,报废蒸汽灭菌器上的生产铭牌因油漆覆盖已无法看清灭菌器的基本信息。据委托代理人陈述,从2023年8月23日至查获时止,公司为赶制国外发制品样品订单,8栋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了已经报废的蒸汽灭菌器;公司已报废的蒸汽灭菌器的技术资料,自2021年11月报废后因种种原因现已无法找到。经执法人员在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上查询到已报废的蒸汽灭菌器信息为设备类别:第一类压力容器,型号规格:蒸汽灭菌器,设备代码(产品编号):19510032,使用证编号:容17湘01117(18),注册状态:已注册,设备使用状态:注销,联系人:张国强,联系电话:13607391373,设备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备详细地址:公司内,使用单位:邵阳市创盛实业有限公司,单位内部编号:01,制造日期:2005-11-09,单位地址: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320国道交汇处,使用登记日期:2012-12-11,制造单位名称:河北邢台医疗器械厂,安装单位名称:邵阳锅炉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对特种设备平台内的登记信息认可,同时对违法使用已经报废的蒸汽灭菌器的事实予以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在现场查处时已经停用,事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三十七第(三)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节规定从轻情形和裁量幅度,因此可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邵阳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3-11-20
2
邵关缉违字[2023]1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2日间,当事人在海关办理C492321A0010号、C492322A0014号等9本加工贸易手册,在加工贸易手册执行期间,当事人分4次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人发原料外发给第三方加工,外发加工后全部收回,外发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总计347.5千克,总货值23.7万元,上述外发加工行为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科处罚款人民币:0.95万元。
9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邵阳海关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