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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古夫温学堂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6MA4B2DRN0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兴山县古夫镇人行门面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4〕14号
当事人于2004年2月18日注册名称为兴山县古夫镇太阳诊所的营业执照,2022年电脑安装现使用购销管理软件系统,于2023年2月18日,变更名称为兴山古夫温学堂诊所,管理软件系统继续使用兴山县古夫镇太阳诊所名称。当事人涉案4个品种(青黛、龙血竭、阿胶、注射用泮托唑钠)的购进与使用如下:(1)青黛 ,当事人于2007年从国药控股枝江有限公司处,以0.08元/g的单价购买由福建省仙游县巨星青黛厂生产的批号060615青黛1盒支付80元,净重1000ɡ,生产日期2006年6月15日,有效期至2011年5月。同年以0.2元/g价格给病人外敷治疗腮腺炎使用,用量200g,收款40元。至检查时与剩余800g货值64元。(2)龙血竭,涉案两个批次均为广西中医学院制药厂生产、包装规格250ɡ/盒,以0.6元/g的单价购进,以0.9元/g的价格使用。当事人于2007年从国药控股枝江有限公司处,购进批号为20060801龙血竭1盒支付150元,生产日期2006年08月01日,有效期至2011年07月;在2011年6月前给病人使用5次用量50g,收款45元,至检查时剩余200g货值120元。当事人于2011年6月再次从同处,购买批号为20080809龙血竭1盒支付150元,生产日期2008年8月27日,有效期至2013年07月;2012年底前给病人使用5次用量50g,收款45元,至检查时剩余200g货值120元。两批次的总剩余量400g货值240元。(3)阿胶,当事人于2015年以0.96元/ɡ单价从国药控股枝江有限公司处,购进由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140411阿胶3盒支付720元,规格250g/盒,生产日期2014年04月11日,有效期至2019年03月。于2017年4月前开封一盒,以1.5元/g价格使用150g收款225元,至检查时剩余(另两盒包装完好)600ɡ货值576元。(4)注射用泮托唑钠,当事人于2022年4月5日从宜昌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8元/支的单价购进由广东宏远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1090703注射用泮托唑钠2盒支付56元,规格按C16H15F2N34S计40mg 每盒10支,生产日期2019年09月07日,有效期至2023年08月。以15元/支的价格使用,2022年10月26日使用1支、2023年6月5日至8日使用6支,计使用7支收款105元;6月8日医生温某某配药时不慎打破1支,至检查时剩余12支货值33.6元。上述涉案4种被扣押药品货值913.6元,与其他效期内药品一起放在经营场所内,处于待使用状态。 另查明,当事人未完全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药品储存和养护等制度资料,未履行药品储存和养护义务。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参考《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涉案药品青黛800g、龙血竭400g、阿胶600g、注射用泮托唑钠12支;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0000.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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