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洪波姐服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霍洪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7KENY89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大正小区7号楼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7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3月03日。2025年5月,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大体一致的前提下。仍从个人处进购印有“”商标标识的T恤51件、进购价10.00元/件,印有“”商标标识的裤子25件、进购价12.00元/件,印有“”商标标识的外套5件、进购价20.00元/件,进购总金额共计910.0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7.00元/件的价格销售印有“”商标标识的T恤2件销售金额34.00;以19.00元/件的价格销售印有“”商标标识的裤子,截至案发,该商品未销售;以29.00元/件的价格销售印有“”商标标识的外套1件销售金额29.00;违法所得23.00元,库存金额1424.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487.00元。
另据了解,“”商标系商标注册人于2014年03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商标注册证为第11662143号;有效期至2034年03月27日。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3月03日。2025年5月,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大体一致的前提下。仍从个人处进购印有“”商标标识的T恤51件、进购价10.00元/件,印有“”商标标识的裤子25件、进购价12.00元/件,印有“”商标标识的外套5件、进购价20.00元/件,进购总金额共计910.0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7.00元/件的价格销售印有“”商标标识的T恤2件销售金额34.00;以19.00元/件的价格销售印有“”商标标识的裤子,截至案发,该商品未销售;以29.00元/件的价格销售印有“”商标标识的外套1件销售金额29.00。
综上,案涉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共计63.00元,违法所得共计23.00元,库存金额共计1424.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487.00元。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为了盈利,在明知未索要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商标委托代理证明的前提下仍销售印有“”商标商品,此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所列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宽城区洪波姐服装店立即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有“”商标标识的T恤49件,印有“”商标标识的裤子25件,印有“”商标标识的外套4件。2、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3.罚款人民币2974.00元;以上罚没共计2997.00元。
当否,请批示。
2974.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8-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