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参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留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1MA1520338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县快大茂镇河口村人参产业园一期二街2-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县市监处罚〔2025〕25号
经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DSP20250359)检验结论:五氯硝基苯项目不符合 GB/T 19506-2009 《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店铺销售的经检验五氯硝基苯项目不合格的生晒园参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从通化县人参市场赶集时采购的,购进时为散装干参,购进时没有索要过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购进后未经过加工、处理。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生晒园参共计购进5斤,每斤购进价格为330元。截止我局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生晒园参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360元每斤,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经营五氯硝基苯项目不符合 GB/T19506-2009 《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要求的生晒园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人参加工和经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加工和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相关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人参及其产品;”规定。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已认识到其错误行为,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根据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两种情形,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000.00元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