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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范城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MA13W32R8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硅谷大街与东盛路交汇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15
2020-03-26
(2020)吉0381民初22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与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范城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352号
经调查,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范城店的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秤没连接电脑也没有储存信息功能,无法查出该店“四舍五入”时“五入”多收取多少费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2025年6月23日购买的山竹贴的价格签和付款记录,投诉人一共付款给该店5.62元,价格签上标注的单价11.90元/g,净重0.236千克,实际应收取5.61元,该店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1元。另一名投诉人于2025年4月26日购买的红油桃是8.59元一斤,一共0.518斤,应收8.89元,实收8.90元,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1元;409柿子是5.99元一斤,一共0.53斤,应收6.34元,实收6.35元,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1元;菠萝蜜是促销的,4.99元一斤,一共1.024斤,应收10.21元,实收10.22元,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1元。本所2025年7月9日去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范城店现场,通过称重计算的方式,发现该店内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秤打印出的价格标签已经正常,与实际价格相符。2025年6月24日和2025年7月9日我局对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范城店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各一份。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范城店张贴退款公告,截止至2025年7月14日,没有消费者联系当事人退款。当事人与两名投诉人取得联系,投诉人均没有收回多收取的费用,故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范城店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违法所得0.04元。
2025年6月23日我所接到投诉举报单,内容为:2025年6月20日在商家买的称重食品,商家在分位四舍五入,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2025年7月9日投诉举报单,内容为:2025年4月26日在商家买的称重食品,商家在分位四舍五入,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以上被投诉的两个商家均为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范城店。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在该店店长李航陪同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现场称重计算的方式,发现该店内一台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秤打印出的价格标签分位存在“四舍五入”情况,将称重商品金额的分位数值进位四舍五入,现场已称重部分商品标价高于实际价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承认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是本店内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秤打印出来的,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人民币。 2.没收违法所得0.04元。
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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