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顺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开顺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6MA49K8NG0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高乐山镇小模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丰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谢开顺经营有咸丰县顺耀食品加工厂,其生产地址、经营者和食品类别均与当事人相同。2025年1月23日谢开顺将厂房装修升级,以当事人公司的名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后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加工厂(鄂小作坊2826104396)印制的合格证未使用完毕,故一直在继续使用。
另查,当事人为咸丰春晖学校食堂供应商,向其提供蔬菜、猪肉和面条。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2日对咸丰春晖学校仓库内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技术要求≤0.2mg/kg,实测值0.44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报告编号为№:A25SW05038的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青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向咸丰春晖学校配送,共配送350千克(春晖学校(小学初中部)150千克,春晖高级中学(高中部)200千克),单价6.2元/千克,共计2170元。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7月22日和2025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交其向咸丰春晖学校配送的猪肉、蔬菜的进货查验相关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仅提供部分猪肉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无法提供猪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蔬菜的进货查验资料。故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青椒的货值金额为2170元,违法所得2170元。
又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2日到当事人的面条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的面机下方有积水,积水上有漂浮物,且已发臭;原材料仓库间有15.8吨超过保质期的面粉,涉案面粉共有3个批次,分别是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 日,数量 1.825 吨,保质期 6 个月,截至检查时已超期 11 天;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数量 3.4 吨,保质期 6 个月,截至检查时已超期 10 天;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7 日,数量 10.575 吨,保质期 6 个月,截至检查时已超期 5 天;自检化验室处于未正常运行状态,且不能提供2025年5月14日,2025年5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的面条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在现场向本局提交了其向周口鲁王面粉有限公司采购面粉的发货单1份,发货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无法提供面粉的供货商资质及生产投料记录,该发货单上未标注面粉批次和生产日期。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到当事人2楼办公室进行询问调查,并现场提取当事人的面粉进货查验及面条检验合格证明相关资料,当事人提供了送检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212501128)复印件1份,该报告内容为样品名称:挂面,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4月7日。除此之外,当事人无法提供出面条的自检合格证明。谢开顺称面条加工厂因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存放在原材料仓库的涉案面粉超过了保质期,生产车间未进行清洁,导致面机下方有了积水。
又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2日在咸丰春晖学校初中部食堂的干货仓库现场检查,发现有当事人生产的面条,生产日期是2025年5月20日,其进货票据上显示是2025年5月14日生产,实物与票据的生产日期不一致。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到咸丰春晖学校提取了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2日其向当事人采购的所有批次面条的供货单,供货单上均无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的面条。后经进一步调查,法人代表人谢开顺称面条加工厂长期处于停工状态,2025年3月至6月期间由员工徐庭华负责的打印面条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徐庭华把生产日期盖为出库日期了。员工徐庭华陈述与谢开顺所述基本一致。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面条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生产日期标注成出库日期的面条的具体数量和时间均无法查询。因此,无法对涉案面条的货值金额进行核算,故本局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认定货值金额是一万以下。
又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的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配备有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但在其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按照该风险管控清单的要求对企业排查情况中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进行填报,故未能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以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导致企业排查情况中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无信息数据。
又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2日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无蔬菜农残快速检测室,但有其配送给咸丰春晖学校的蔬菜的农残快检报告。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到咸丰春晖学校24号楼一楼的快检室开展现场检查并拍摄视频,发现检测区操作台上有学校和当事人采购的快检设备各1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对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4、对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5、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6、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70元,罚款20000元;
7、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