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子之午体育俱乐部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921MAACL2B225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钟鼓楼街10号附2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蓬市监处罚﹝2024﹞129号
2024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蓬溪县子之午体育俱乐部馆监督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在该店正大门下楼梯走廊墙上,发现有广告宣传牌三个,其中有标题为“女孩子学习跆拳道的好处”的广告牌宣传有医疗用语,上面写道“医疗价值:减轻生活学习与工作压力,调节心理平衡,保持良好的心态面对生活、学习和工作压力。提高免疫能力,加速代谢能力,有效提高心肺功能和供血量,有效有保护内脏各器官,提高人体对食物中的营养吸收能力。”现场已拍照取证。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60.00元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2
遂蓬市监处〔2024〕510921240001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自行在网上进行搜索、下载,再花费30元购买边框自行制作发布有标题为“女孩子学习跆拳道的好处”的广告牌宣传有医疗用语等信息的内容。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理解不够,导致广告牌内容里出现含医疗用语,由于该内容属自行制作、自行张贴在该店楼梯走廊处,购买边框的花费即认定为广告制作费,共计30元。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对该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
罚款0.006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60.00元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