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美贝美妈方华母婴用品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芳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84JPGW0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万隆大街B3号楼1-14铺/2-14铺(方华茗苑B3栋1-14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5〕95号
上述“pigeon(贝亲)”奶瓶、奶嘴,经“贝亲”、“pigeon”商标持有人(贝亲株式会社)在中国的合法授权代表--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均为未经贝亲株式会社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侵犯贝亲株式会社“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与投诉人达成和解,退货并赔偿,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涉案商品,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涉案商品的相关手续,本案违法经营额1,050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11分则:
违法程度:较轻;
判断标准: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商品;
三、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处罚人民币1,050元,上缴国库。
105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