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林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真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2MA38MLH05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889号(2#办公楼)10层101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东市监器械处罚〔2024〕8号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提交2023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提交2023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提交2023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00元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