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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加强注册资本:100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00076127388X5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10号华侨创业大厦6层A17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凯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育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姜**
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土地储备中心)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姜**
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4
2025-12-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张*
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项**,高*
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8
合同纠纷
麻**
天津仲裁委员会
7
2025-1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保定山水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行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
行唐县人民法院
8
2025-10-13
(2025)浙0305民初24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高*,项**
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土地储备中心),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9
2025-10-13
(2025)浙0305民初24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姜**
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土地储备中心),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2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5
(2025)冀0125民初24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保定山水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行唐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凯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育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姜**
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项洪元、高峰
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5
2025-10-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
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6
2025-08-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保定山水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行唐县人民法院
7
2025-07-11
(2024)鲁0829民初36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济宁恒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嘉祥县人民法院
8
2025-04-25
(2025)粤0304民初977号
追偿权纠纷
深圳市华商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京蓝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学刚
裁判文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9
2025-03-31
(2024)鲁0829民初36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济宁恒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兴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祥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15
(2024)粤0304民诉前调58476号
追偿权纠纷
深圳市华商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高**,京蓝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30
2024-12-27
(2024)内0121执252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郭**、天津津蓝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5-31
2023-12-28
(2023)内0121执221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高**、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2-26
2024-01-25
(2023)浙0305执405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2-19
2022-12-20
(2022)冀0104执9177号
民事案由
天津市西青区连起工程队、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58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4-02-03
2023-12-25
(2023)津03民终11845号
追偿权纠纷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1-22
2023-11-29
(2023)浙0305民初11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坤建设温州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12-26
2023-12-25
(2023)浙0305执466号之一
民事
刘**、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3-07-29
2022-09-22
(2022)津03执20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3-06-29
2023-06-09
(2023)津0110执1641号
劳动争议
佟*、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3-06-21
2022-10-10
(2022)津0110民初8860号
企业借贷纠纷
崔**、京蓝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稽罚﹝2025﹞4号
(一)取得虚开发票情况2021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津蓝园林2017年1月取得由天津宸奎星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12119196-12119205,金额907875。54元,发票税额154338。82元,价税合计1062214。36元,货物名称:*材料费*机械费等。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宸奎星的稽查报告显示,该公司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检查核实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该公司在2016年7月1日至 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结合已获得的优势证据,该公司对下游41户企业(包括津蓝园林)开具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津蓝园林2017年10月取得由天津水林风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1200173130,发票号码:06600195--06600213,发票代码:1200172130,发票号码:05506112--05506120,金额2393162。52元,发票税额406837。48元,价税合计2800000元,货物名称:*台班费*方钢等。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天津水林风的稽查报告显示,该公司2018年2月2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通过实地核查,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注册地址虚假;通过总局云平台分析发现该公司进项发票全部来自暴力虚开企业,且未发现该企业向上游开票企业付款;销项发票存在大宗货物未付款和资金回流的情况。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判定天津水林风对外虚开发票96份(包括津蓝园林),涉及金额8700047。27元,涉及税额1479007。8元。(二)检查账簿与账载情况由于保管不善,津蓝园林2017年度多数发票、记账凭证、账簿、合同等纸质资料均丢失无法提供。经检查组对津蓝园林2017年现存的部分发票、记账凭证及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调取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明细确认,天津宸奎星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入账,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154338。82元,对应成本907875。5
(一)你单位以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以上少缴税款1329208。22元处一倍罚款,即1329208。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以9000元的罚款
1338208.2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1-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