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青阳小怣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淑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2YBJ1D6M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莲屿社区泉安中路5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1-072号
经查实,晋江市青阳小怣小吃店是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厨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垃圾桶未加盖,冷藏冰箱食品生熟混放,厨房与外界未隔断。当事人对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鉴于当事人存在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情况,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从轻情节,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SP-5予以从轻情节量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