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海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2050139879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临欣路8号D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7
方**
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
2022-06-23
(2022)浙0902民初15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3
2022-06-09
(2022)浙0902民初15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4
2021-10-08
(2021)浙0902民初29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张**,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5
2020-02-12
(2019)浙0903民初214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高**
胡**,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6
2019-11-14
(2019)浙0903民初2142号
身体权纠纷
高**
胡**,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7
2019-03-21
(2019)浙0902民初7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徐**,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5
2022-06-23
(2022)浙0902民初15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567.58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30
2021-11-15
(2021)浙0902民初29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张**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544.82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2
2020-02-12
(2019)浙0903民初2142号
身体权纠纷
高**与胡**、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35.68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2
2020-07-29
(2020)浙09民终263号
身体权纠纷
高**、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22
2019-03-26
(2019)浙0902民初7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魏**与徐**、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948.23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05
2020-04-22
(2020)浙0902民初358号
娄**与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3-09
2020-02-28
(2019)浙0902民初41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柴**、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31
2019-08-16
(2019)浙0902民初17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王**等与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4256.00元
民事案件
9
2016-06-07
2016-06-07
(2016)浙0902民初3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区郓彤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91.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岱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08号
当事人舟山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岱山营业部于2023年7月31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号将所经营的快递包裹堆放在门口,2023年7月21日我局已向该店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店家并未积极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营业部(户名: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9*******************9/账户:岱山县财政局非税户,账号:1***********************7)中的任意一个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600.00元
岱山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