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玉市昆园镇家家需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永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3222MA77ETXM1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昆玉市昆园镇商业街玉龙宾馆楼1、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0
(2019)兵1301民初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墨玉县二二四团家家需百货超市
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3
2019-10-08
(2019)兵1301民初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墨玉县二二四团家家需百货超市与李**、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316.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29
2019-03-28
(2019)兵1301民初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墨玉县二二四团家家需百货超市与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四师市监处罚〔2025〕27号
2025年3月20日,我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调压器、电热毯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完成调压器抽样1批次,检验样品为2个,备样样品为2个,检验样品2个为付费购买,单价48元/个,共支付购样费96元;电热毯抽样1批次,检验样品为2床,备样样品为1床,检验样品2床为付费购买,单价38元/个,共支付购样费76元。抽检过程符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两份。调压器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调压静特性项目中-20℃曲线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电热毯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非正常工作、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4706.8-2008标准,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从沙依巴克区护院街贝贝厨具商行购进调压阀20个,规格型号为DJ808SYT1.2L-1/2,执行标准为GB35844-2018,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有效期2年,购进单价为18元/个。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供货商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JZ230212JD0175,报告出具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个用于监督抽查的备样样品,销售区放置有7个与上述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且同批次的调压器,监督抽查检验样品数量2个,已销售9个,且外包装标注销售价格为48元/个。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日从沙依巴克区锦汇贸易广场鑫通用百货商行购进电热毯10床,规格型号为TT120*150-10X 1200mm*1500mm 220~50Hz,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GB4706.8-2008,购进单价为24元/床。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供货商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022-JXD21778,报告出具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床用于监督抽查的备样样品,没有发现抽检同批次的电热毯。监督抽查检验样品数量2床,已销售7床,且外包装标注销售价格为38元/床。
综上,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不合格的调压器及电热毯,货值金额为1340元(48元/个*20个+38元/床*10床),违法所得为456元((48-18)元/个*11个+(38-24)元/床*9床)。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6月3日,收到《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后,于2025年6月3日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调压器、电热毯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涉案的调压器、电热毯,当事人称消费者多数为来昆玉市的务工人员,消费群体的流动性强,导致产品无法召回。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承诺每月组织一次商品质量自查,重点检查库存商品的保质期、标签标识、质检报告等内容。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电热毯(详见财务清单 文书编号:〔2025〕9号);
2.没收违法所得456元(肆佰伍拾陆元整)。
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