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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贵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40735821444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中街3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0
(2023)甘1224民初78号
供气合同纠纷
康县花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康县旭泰燃气有限公司,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
康县人民法院
2
2023-05-10
供用气合同纠纷
康县花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
康县人民法院
3
2023-03-02
(2023)甘1224民初78号
供气合同纠纷
康县花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康县旭泰燃气有限公司,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
康县人民法院
4
2023-03-02
供用气合同纠纷
康县花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
康县人民法院
5
2022-01-07
(2021)川0182民初5870号
四川铭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张**,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邓**,郑**,谯**,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敬**
彭州市人民法院
6
2021-12-20
(2021)川0182民初5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铭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谯**,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敬**,郑**,张**,邓**
彭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市监罚字﹝2024﹞5号
2023年8月29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规格:KR-CX,批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TD-20231018-035S-4),检测项目“标志”的检测结果为“无执行标准编号标志”,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标志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是于2022年11月份在绵阳城波达燃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规格:KR-CX,批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5个,购进价格每个95.00元,未加价销售抽样产品2个,除剩余1个复检样品外,其余12个以每个105.00元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当场提供了由绵阳城波达燃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开具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NO:03952629)。上述涉案产品经计算已销售和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545.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第二十七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元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2
(康)市监罚【2024】5号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是于2022年11月份在绵阳城波达燃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规格:KR-CX,批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5个,购进价格每个95.00元,未加价销售抽样产品2个,除剩余1个复检样品外,其余12个以每个105.00元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当场提供了由绵阳城波达燃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开具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No:03952629)。上述涉案产品经计算已销售和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545.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
1.对康县民康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所得 12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0.00元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