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弼淳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65610348097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中心路20号院1幢7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12
(2019)16民终55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8-29
(2019)豫1628民初4043号
承揽合同
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
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
鹿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0
2021-02-01
(2020)豫1628执2003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28
2021-01-17
(2021)豫1628执异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8-06
2020-06-29
(2020)豫1628执262号之二
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1-02
2019-12-23
(2019)豫16民终55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1-02
2019-10-25
(2019)豫1628民初4043号
承揽合同纠纷
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与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2955.61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03
2019-08-20
(2019)豫1628民初4043号之一
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3-02
2018-02-12
(2018)豫1724民初3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郑州利恒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久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527号
经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郑州市绿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东风路59号白庙小区的55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工作,期限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共计12个月,每15日定期维保一次,月保养费345元/台,其中设备代码31104101002016050150(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5年8月8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新维保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间隔21天);设备代码31104101002016050149(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5年8月8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新维保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间隔21天);设备代码31104101002016050151(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5年8月8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新维保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间隔18天);设备代码31104101002016050154(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5年8月8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新维保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间隔18天);设备代码31104101002016050192(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5年8月8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新维保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间隔21天);设备代码31104101002016050191(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5年8月8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新维保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间隔21天);设备代码31104101002016050115(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5年8月8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新维保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间隔18天),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 - 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上述7台电梯保养超过15天一次的维保间隔;依据当事人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每月保养两次,月保养费为345元/台,一次维保费用为172.5元,7台电梯缺失一次维保记录,共计1207.5元,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7.5元。
1、罚款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7.5元
110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