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五加一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3329192168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中心大道山水天下店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23
(2019)赣1128民初3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季海果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加一贸易有限公司
鄱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食检处罚〔2024〕30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2
饶鄱市监食处罚〔2024〕82号
销售了1根过期的火腿肠。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3
饶鄱市监食检处罚﹝2024﹞7号
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五加一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抽检,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HZ-SP-202400626,检验结论均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鄱阳镇中心大道山水天下店铺从事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结果告知书,饶鄱市监食检告(2024)00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饶鄱市监限提(2024)003号,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以上抽检不合格的小米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森农产品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不合格小米椒24kg,购进价14.5元/kg,销售价17.96元/kg,当天共销售了18.81kg,共337.8元,其余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报损单显示,都坏了,没有进行销售。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单后,第一时间采取了措施,进行了召回,张贴了召回通知,顾客可以凭购物小票进行退换处理,因蔬菜、水果不易储存,故无产品召回。 经向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单,联系方式,但是,都不是同一个主体,而且不是采购前索证索票的,由此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10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