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通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林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AF02B6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森泽商贸城47幢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443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2022年度年报,我局于2025年 8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盛克斌 、舒顶文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高安市通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森泽商贸城47幢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AF02B63
法定代表人 :孟林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1-08-0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联系电话:13507050859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8月24日,当事人被委托人向我局反映其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年报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经初步调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8月24日立案,并指派本局盛克斌、舒顶文依法展开调查。
立案前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询问调查,采取收集固定物证、书证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案情于2025年8月24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年报,至案发止,已公示2022年度年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调取的当事人至2023年6月30日前未公示2022年度年报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年报的事实。
2、 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年报的事实 ;
3、被委托人提供的2022年度年报书1份,证明其补报了2022年度年报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5、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资格的事实。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性。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今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年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构成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