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匡向荣注册资本:76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198879769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民主路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6-26
(2017)桂0305民初23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
2017-12-24
(2017)桂0305民初23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3
2017-03-28
(2016)桂0305民初12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4
2016-08-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6
2016-09-22
(2016)桂0305民初6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07
2018-04-27
(2017)桂0305民初23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桂林市金宇建筑工程公司诉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23
2016-12-16
(2016)桂03执异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1-22
2017-06-05
(2017)桂03民终11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2-04
2016-02-04
(2016)桂0302民初2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8-15
2015-08-13
(2015)象执字第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07-22
2015-07-22
(2015)桂民再终字第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01-16
2015-01-05
(2014)叠执字第558号
其他案由
(2014)叠执字第558号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刘**工程代垫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5-01-05
2015-01-05
(2014)叠执字第558号
(2014)叠执字第558号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刘**工程代垫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4-11-24
2014-11-24
(2014)资执字第1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资执字第130号唐**申请执行桂林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4〕570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1993年1月11日成立,2023年至今未进行企业年报,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其在该住所经营。经查询当事人企业档案,发现其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经营场所租用合同已过期。经与桂林市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自2024年1月至今均未纳税。以上情况证实当事人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      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迹象。 3.桂林市税务局企业纳税情况名单,证明当事人从2024年起未纳税,佐证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活动。         4.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登记时提交的场地证明已过期。 5.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9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