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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平安区白沈沟富硒土猪肉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永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03MAE17A1563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东村4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平安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东村489号”为经营地址办理营业执照后一直在青海恒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早市8号摊位经营生鲜猪肉。2025年10月30日将自己家养的一头猪宰杀后未经检验检疫拉到青海恒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早市对外出售,共计182斤,销售价生鲜猪肉11元/斤、猪下水7元/斤。至2025年10月30日7时30分我局查获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案案值190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疫的生鲜猪肉158.4斤、猪下水23.6斤; 2.罚款人民币1907元。
1907.00元
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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