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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芳玲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422098494255X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西吉县商业广场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8
(2024)宁0422民初281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武**
西吉县人民法院
2
2024-07-15
(2024)宁0422民初256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车**
西吉县人民法院
3
2024-07-05
(2024)宁0422民初211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马**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西吉县人民法院
4
2024-07-05
(2024)宁0422民初2561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马**
西吉县人民法院
5
2024-07-05
(2024)宁0422民初259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虎*,苏**
西吉县人民法院
6
2024-07-05
(2024)宁0422民初258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刘**
西吉县人民法院
7
2024-07-04
(2024)宁0422民初259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张**
西吉县人民法院
8
2024-07-03
(2024)宁0422民初256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米**
西吉县人民法院
9
2024-07-03
(2024)宁0422民初2561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马**
西吉县人民法院
10
2024-07-03
(2024)宁0422民初256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马**
西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5
2025-04-25
(2025)宁0422执24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5-25
2025-04-07
(2025)宁0422执20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5-25
2025-02-25
(2024)宁0422执239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5-23
2025-01-16
(2025)宁0422执111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8-20
2024-06-25
(2024)宁0422执1455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叶**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6-22
2024-05-17
(2024)宁0422执83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06-21
2024-01-18
(2024)宁0422执217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张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33468.00元
执行案件
8
2024-06-21
2024-04-29
(2024)宁0422执217号之一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王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12-12
2022-09-30
(2022)宁0422民初3462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西吉县伊尔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262.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11-08
2022-10-14
(2022)宁0422执1583号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环罚字﹝2023﹞05号
园区供热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园区供热站厂区内约5000吨炉渣和灰渣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3〕05号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地址:宁夏西吉县商业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继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4日对你公司园区供热站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园区供热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园区供热站厂区内约5000吨炉渣和灰渣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录像、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听)告字〔2023〕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较重违法情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已采取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贰拾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固原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3日
200000.00元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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